分公司注册是需要法人法人需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分公司注册需要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分公司的注册必须要有一位法人。
法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负责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及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法律行为,其职责是独立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
法人需要提供实名认证的有效身份证明,还需要提供个人照片、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资质文件,以及股票、资产清单等详细信息。
此外,法人还必须参与分公司设立的实际行动,如参加公司的日常会议,参与企业投资、报告编制、重组或关联交易、审计准备、组织董事会通过董事承诺等。
法人在哪个单位注册
法人必须在行政机关或准予设立的其他机构注册,根据《公司法》第62条,法人可以在下列机构中进行注册:
财政部、地方政府的司局级行政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指定的机构。
专门监管注册的机构。
国家机关、其他国家级单位。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由行政机关授权、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由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设立的审计信息网。
地方政府派出机构。
其他政府部门认可的机构。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对发布、上市和其他认可的公司,可以有额外的要求,这些要求将另外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机构注册在政府机关和行业主管机构指定的机构中,仍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以便注册和履行该组织的法定职能。
法人登记在哪个部门
法人登记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登记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特种企业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有关机关对法人登记应当实行联合登记或单独登记原则。
具体来看,法人登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各级法院、行政主管机关、社会管理机构或者律师证书经营机构和由任何一方负责的机构共同负责。
特种企业登记主要是那些在某一行业内占主要地位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受法院和有关行政主管双重管理的宪法性特种企业(以下简称“宪法企业”)。
宪法企业的法人登记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的,国家各级法院是参与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的有关方。
合伙企业的法人登记是受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当地法院及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各级法院也同时参与法人登记手续的办理,但国家各级法院和地方行政主管机关不可以单独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当地从事法人登记的有关公司,应当遵守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当地法院签订的登记协议,并受到当地法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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